(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崔某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崔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崔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刘某乙每月给付刘某甲、崔某100元,定于每半年给付一次。刘某乙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刘某甲、崔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崔某2014年赡养费12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31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