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金丽娜与林春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娜,林春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金丽娜,女,汉族,1950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林春始,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原告金丽娜诉被告林春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林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林春始冒充受害人何丽斯(原告母亲)的最好朋友,称自己叫小姐被派出所拘留,要用钱赎身。出于同情和对朋友的感情,何丽斯拿出准备看病备用金4000元,又向原告借了1000元,共5000元一次性寄给骗子,1小时后,骗子又说派出所不放人,要10000元,何丽斯又叫原告去银行取出5000元寄给骗子。后来发现被骗。综上,请求被告归还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参与了整个诈骗过程,不能认为其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诈骗原告的事实。诉讼中,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经核实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根据生效法律文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的确认,2013年7月,被告与“阿进”商定进行电话诈骗,由“阿进”负责找人打电话冒充被害人的亲戚朋友,以出急事需要用钱等理由骗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最后由被告负责到银行取出赃款,被告按诈骗数额的3%提取报酬。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参与诈骗23起,骗得钱财共计人民币239600元。2013年8月23日,骗取原告在佛山市禅城区将10000元存入其指定的工商银行账号(李聪6212253602000477481),并将赃款取出。上述判决书认定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9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上述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在案的身份证18张、银行卡106张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8000元,按比例发还给附表所列被害人(由扣押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负责执行)。2014年10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发还原告76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十三条还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属共同犯罪,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损失1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中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发还的760元应予扣除。原告主张不能认为被告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亦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作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林春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丽娜赔偿9240元;驳回原告金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