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执提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华姿洗涤有限公司申请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大酒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华姿洗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执提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姿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晖,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415906-8,地址鄂尔多斯东胜区天骄南路和欣大酒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杨兆伟,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8881555-X,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40号。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东执字第4520号鄂尔多斯市华姿洗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胜区人民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工作压力大等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向本院提出了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东胜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鄂尔多斯市华姿洗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浩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