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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蕉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蕉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被告丘某某,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12年11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3年8月9日双方自愿蕉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28日婚生一子丘某甲。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三、是否存在有法定离婚的情形:暂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认为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婚后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参加劳动,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于共同生活。原告未提交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未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本院不予采信。四、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五、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负责每月付给原告1000元为丘某甲的生活费;3、依法判令被告离婚后一次性付给原告3万元的补偿费。六、被告的答辩意见: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假如双方离婚的话,儿子由被告抚养,不用原告承担抚养费。儿子出生后,原告与儿子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不同意支付3万元的补偿费。裁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造成此次纠纷,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与商量,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上小孩出生后,原告带小孩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产生一些的隔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只要今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多沟通、多商量,多互相尊重,以子女的利益和家庭的稳定为重,双方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原告有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不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情形。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丘某某离婚。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