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836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继明与吴正云、张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明,吴正云,张光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363号附1号原告李继明。委托代理人胡波,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正云。被告张光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明诉被告吴正云、张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正云、张光碧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3120元,由原告李继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彬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