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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盘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 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盘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盘县鸡场坪乡街上,贩卖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零包给包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零包1个重0.28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包某某、牛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书,毒品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予以贩卖,且当场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