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吕旭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余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