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丽芹与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芹,李敏,鲁绍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杨丽芹,女,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自治州瑞丽市。委托代理人秦德宁,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列钢,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黄蓉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鲁绍强,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靖镇安靖12组69号。委托代理人黄蓉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芹与被告李敏、第三人鲁绍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芹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芹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杨丽芹负担。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何洪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