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菊芬与邓明善、郭翠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菊芬,邓明善,邹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曹菊芬,女。被执行人邓明善,男。被执行人邹翠娥,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邓明善、邹翠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邓明善、邹翠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明善、邹翠娥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邓明善、邹翠娥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