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天生与李光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生,李光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天生。委托代理人刘修国,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光峰。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天生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光峰身体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生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李光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安贵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郎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