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民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维国与段瑞等借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维国,段瑞,贾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监字第6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维国,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王鹏,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王耀禄,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瑞,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凤英,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王维国与被申请人段瑞、贾凤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包东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李巧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