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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与陈作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陈作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421号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永丰村。法定代表人:宫家升,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卢长卫,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作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作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姚志武审判员  高 原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