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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837号罪犯马兵,曾用名孙兵,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兵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兵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刘广芳审判员 邵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