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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仁里经济合作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仁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谭伟业,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艳文,该办事处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仁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黎伟腾。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荷办行决(2014)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黎洁文具有被申请执行人处成员资格并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16450元给申请人黎洁文。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荷办行决(2014)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荷办行决(2014)5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84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仁里经济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小平审判员  邓文凤审判员  梁超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