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2051号原告:詹某某,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余华伟人民陪审员 刘西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