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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祁秀芳与廖仕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X芳,廖X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祁某芳,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唐国良,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海,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X芳与被告廖X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祁X芳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