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祁秀芳与廖仕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X芳,廖X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祁某芳,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唐国良,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海,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X芳与被告廖X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祁X芳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