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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与被上诉人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以下简称忠和洗煤厂)与被上诉人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忠和洗煤厂法定代表人党忠强,被上诉人远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5月24日,远达公司和忠和洗煤厂签订煤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远达公司向忠和洗煤厂购买煤泥10000吨,单价为每吨121元,货款总计121万元,由远达公司预付。合同书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并有各自代理人签名。2011年5月25日,忠和洗煤厂向远达公司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龙平安办理煤泥预付款事宜。2011年5月27日,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远达公司为其子公司)向龙平安账户预付煤泥款121万元。2011年5月25日,远达公司(甲方)与洪洞县乐开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运输协议,由乙方负责从忠和洗煤厂将煤泥拉送至甲方指定的场地。在此之前,洪洞县乐开道路运���有限公司向远达公司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龙平安办理拉运煤泥相关业务。2011年6月13日,运达公司预付龙平安运费50万元。此后龙平安负责为远达公司拉运煤泥。至2012年6月21日,经双方结算,远达公司收到煤泥5944.3吨,总计701427.40元。后拉运煤泥合同未继续履行。忠和洗煤厂尚欠远达公司煤泥预付款508572.60元,运达公司要求退还。原审法院认为:远达公司与忠和洗煤厂签订煤泥购销合同后,远达公司依约预付了全部煤泥款,忠和洗煤厂亦提供了部分煤泥,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忠和洗煤厂本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现忠和洗煤厂提供部分煤泥后不再供货,原购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应予解除,剩余煤泥款忠和洗煤厂应返还远达公司。远达公司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2012)洪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二、被告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返还原告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煤泥款50857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890元,由被告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负担。忠和洗煤厂不服(2012)洪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远达公司未给忠和洗煤厂账户打款,忠和洗煤厂一直是和龙平安做生意。龙平安只付了105万元的货款。忠和洗煤厂提供了10000吨煤泥,龙平安(或远达公司)只拉了5944.3吨,剩余煤泥还在,为保管煤泥、占地费和工人工资支付了22万元,所以是龙平安(或远达公司)违约,忠和洗煤厂不存在违约的问题。龙平安(或远达公司)应当继续拉完煤泥,并付清剩余货款,支付占地费和工人工资。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远达公司答辩称:远达公司与忠和洗煤厂签订煤泥购销合同后,忠和洗煤厂委托龙平安到远达公司办理煤泥购销款相关事宜,远达公司与龙平安之间就煤泥购销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忠和洗煤厂均应当承担。远达公司支付煤泥购销款后,仅在忠和洗煤厂拉了部分煤泥,剩余煤泥忠和洗煤厂拒不供货,已构成违约,其行为已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我方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忠和洗煤厂与远达公司签订了煤泥购销合同,远达公司预付了货款,忠和洗煤厂供应了部分煤泥,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存在。忠和洗煤厂上诉主张货款未打入其账户,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忠和洗煤厂虽称其是与龙平安做煤泥购销生意,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远达公司将款打入龙平安账户是根据忠和洗煤厂出具的委托书所为,结合本案所涉煤泥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现汇预付,从忠和洗煤厂签订合同后即依约供应煤泥的行为来看,忠和洗煤厂对煤泥购销款打入龙平安账户应是知情的。因此,远达公司与龙平安因煤泥购销事宜产生的责任,忠和洗煤厂应当承担。忠和洗煤厂称其所供煤泥至今尚在,并要求远达公司支付占地费、保管费22万元,但其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8885元,由上诉人古县北平镇贾寨忠和洗煤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长遆海鹏审判员 吉 磐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