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婧与北京佐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婧,北京佐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杨婧,女,1981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佐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甲一号对面北京市西燕招待所309。法定代表人千昌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婧与被执行人北京佐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佐成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0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佐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现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杨婧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