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47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李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4720号罪犯李钊,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李钊对个被害人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10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李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钊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李钊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钊,在2014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40分。为此,2012年5月、2013年4月、2014年2月、2014年9月连续四次获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判决执行后所处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缴纳单据和暂扣款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