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x,董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沧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赵xx,女,195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毛xx,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19xx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告董xx,男,19xx年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