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马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马福军,马福田,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安振虎,行长。被执行人马福军,男,1971年5月31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马福田,男,1960年4月25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北。法定代表人邢洪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3101号公证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福军于2014年2月12日前按公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福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福军名下豫E×××××号奔驰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