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与薛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毕泗森,高庆栋,薛秀芳,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所住地平阴县.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毕泗森,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高庆栋,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薛秀芳,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兰,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毕泗森、高庆栋、薛秀芳、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58元、公告费600元,尚未执行到位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5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