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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杨红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2503号罪犯杨红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号楼*单元*号。因组织卖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附加刑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止,于2011年9月26日送延安监狱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红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努力完成干警分配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在缝纫车间成立以来,该犯不怕苦,不怕累,加班、加点学习制衣技术,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表现突出,计分考核累计获得积极24个,其中单项奖分54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其中单项奖分540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红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