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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行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德贵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市北宏实业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德贵,吉林市北宏实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吉中执行异字第00006号(2014)吉中执行异字第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东昌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莉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胡德贵,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单莉莉,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宏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吉林大街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北更,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凤林。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贵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市北宏实业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吉中执行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驳回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异议,后其复议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执复字第28号执行裁定,撤销我院(2013)吉中执行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由我院重新审查。在重新审查期间,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其胜审 判 员  徐爱忠代理审判员  唐 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牟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