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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诉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起发鞋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鑫起发鞋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诉保字第83号申请人天津市鑫起发鞋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瞿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7732306-0。法定代表人XX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二街24号。法定代表人吴旭峰,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鑫起发鞋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92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交现金167000元及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瞿里村西侧静文路南侧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92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天津市鑫起发鞋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瞿里村西侧静文路南侧的房产。财产保全费219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