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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汤景喜与刘连祥、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景喜,刘连祥,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初字第1145号原告:汤景喜。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连祥,成年。被告: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郭庄西村。原告汤景喜诉被告刘连祥、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连祥、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景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正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