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红涛,陈胜娃与王小合追偿赔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涛,陈胜娃,王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胜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红涛,陈胜娃与王小合追偿赔偿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48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