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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武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以来,被告人武某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的过程中,通过他人刻制了“湘阴县卫生局”、“湘阴县卫生局医政科”、“湘阴县中医院”、“临沂市兰山区良种繁育场卫生所”、“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等五枚印章,后经鉴定,送检的“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医师执业注册专用”印章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临沭县公安局沭公刑文鉴(2013)第01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刑事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有遗漏,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武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被告人武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假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