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廖仁伦、廖志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廖仁伦,廖志雀,廖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仁伦,农民。被执行人廖志雀,农民。被执行人廖仁义,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仁伦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城关分理处帐号62×××76内的存款人民币13986.6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日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韦作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