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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唐瑞与陈兴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谊,唐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谊。被执行人唐瑞。申请执行人陈兴谊与被执行人唐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瑞在银行的存款160597.5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