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陆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海松与刘善成、吕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松,刘善成,吕瑞萍,陈军桦,陈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陆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陈海松。被告刘善成。被告吕瑞萍。被告陈军桦。被告陈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松诉被告刘善成、吕瑞萍、陈军桦、陈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松于2014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陈军桦、陈官华协商,其两人愿意与被告刘善商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