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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陵县信用社与德州金诚家具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州金诚家具有限公司,陵县丰达家具有限公司,山东窦氏家具有限公司,杨玉荣,王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德州金诚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陵县丰达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窦氏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玉荣,女,汉族,1980年4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王香涛,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德州金诚家具有限公司、陵县丰达家具有限公司、山东窦氏家具有限公司、杨玉荣、王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