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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