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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维汉与陈华银、陈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汉,陈华银,陈孜,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吴维汉。被告陈华银。被告陈孜。被告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区东湖路168号洪山国孵大厦3088室。法定代表人陈华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吴维汉与被告陈华银、陈孜、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维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维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华银、陈孜、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对原告吴维汉提供的担保人张薇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杜鹃苑A栋D单元1层101室(建筑面积148.1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三、对原告吴维汉提供的担保人屠小年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环城路375号(建筑面积190.8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仕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