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桂禄与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禄,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姜桂禄。被告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丽,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禄与被告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桂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桂禄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周炳东人民陪审员 潘卫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