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执行字第13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瑞芳与林俊雄、林俊杰、程艺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芳,林俊雄,林俊杰,程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1354-1号申请执行人林瑞芳,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俊雄,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俊杰,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程艺华,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俊雄、林俊杰、程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俊雄、林俊杰、程艺华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俊雄、林俊杰、程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艺华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