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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刚更书、刚晓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刚更书,刚晓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杨景春,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英明、李运山,该联社员工。被告:刚更书,男,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刚晓通,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刚更书、刚晓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