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6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于慧勤与乔培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慧勤,乔培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243号原告于慧勤。委托代理人时吉皋,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培祖。原告于慧勤与被告乔培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慧勤对被告乔培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