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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于慧勤与乔培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慧勤,乔培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243号原告于慧勤。委托代理人时吉皋,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培祖。原告于慧勤与被告乔培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慧勤对被告乔培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