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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卫平与肖永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张卫平。被告:肖永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平诉被告肖永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8元,减半收取3634元,由原告张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