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欧建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茶林,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候义华。原告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健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5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佳能打印机系列产品。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于当日依约向被告交付了lbp2900+打印机95台、佳能mf8210cn一体机1台,总货款为95270元货物,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35000元。双方2014年7月1日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60270元,但仍拖欠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约》合法、有效。现被告拖欠货款之行为,违反双方《购销合同》第四条货款结算“货到21天付款”之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3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以欠付货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零点五为标准,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无作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5日通过传真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佳能系列打印机lbp2900+打印机,95台,每台9**元,金额92150元,佳能icmf8210cn一体机1台,每台31**元、佳能icmf8210cn一体机1台,每台35**元,佳能fax-1.170传真机24台,每台17**元,金额42000元,总货款为140800元的产品,另第5条约定,货到后21天内支付货款,否则按欠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委托上海菱华仓储服务公司向被告交付佳能系列打印机lbp2900+打印机95台,佳能mf8230cn一体机1台、总货款为95270元,被告在2014年3月6日的《广州市安禺出仓单》上加盖“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其后,被告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35000元,原、被告双方2014年7月1日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6027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一份、广州市安禺出仓送货单一张、广州市安禺销售单一份,对账单一份,银行转帐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所证实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0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3月28日起,按欠货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零点五为标准,计至货款清偿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3月28日起,按欠货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零点五为标准,计至货款清偿时止)。本案诉讼费6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己由原告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可迳行付给原告广州市安禺贸易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黄健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逸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