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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7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麦秋平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752-1号被执行人麦秋平,女,19**年**月出生于**自治区**县,*族,**,租住**市**路**大厦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麦秋平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2001)城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麦秋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麦秋平已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城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对麦秋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春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