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杜金山诉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山,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413号原告杜金山。被告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山诉被告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金山负担。审判员 张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