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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杜金山诉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山,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413号原告杜金山。被告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山诉被告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金山负担。审判员  张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