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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孙平与路国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3027)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路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孙平。被执行人路国胜。申请执行人孙平与被执行人路国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淄民再终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路国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平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1000元(含滞纳金),扣缴执行费4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淄民再终字第58元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