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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曲某诉曹某某、中北(沈阳)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曹某某,中北(沈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曲某,女,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迟晓嘉,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北(沈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5号。法定代表人:董伟钧。委托代理人:迟晓嘉,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曹某某、中北沈阳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栾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