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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海涛诉王晓波、王生吉、赵宏恩、索建松、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王晓波,王生吉,赵宏恩,索建松,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张海涛,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晓波,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生吉,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赵宏恩,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索建松,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王晓波、王生吉、赵宏恩、索建松、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涛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70元,由原告张海涛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