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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汪法执补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与梁淑梅、胡永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梁淑梅,胡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汪法执补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仁洙,经理。被执行人梁淑梅,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胡永生,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淑梅、胡永生之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登记立案,于2014年8月21日转为正式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汪法执补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