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汪法执补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与梁淑梅、胡永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梁淑梅,胡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汪法执补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仁洙,经理。被执行人梁淑梅,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胡永生,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淑梅、胡永生之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种苗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登记立案,于2014年8月21日转为正式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汪法执补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