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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潘慧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75号罪犯潘慧昌,又名“喜”。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坪寨村*组。200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宝刑二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罚金3000元已缴纳)于2013年1月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慧昌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二、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遵守学习制度,年终考试各课成绩优良,在多次知识竞赛活动中,表现优异。三、在罪犯菜案担任炊事员期间,能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了所分配的各项任务,并能积极主动的钻研刀工技巧,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受到了广大干警职工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128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慧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28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慧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慧昌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