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127号原告王某甲,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丙,男,194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丁,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由原告王某甲承担487.5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