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学武与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武,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王学武。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武与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城市×××内以被告名义施工的多层住宅6套:5号楼1单元301室、6号楼2单元502室、6号楼3单元501室、7号楼5单元402室、6号楼5单元502室、6号楼3单元502室、总面积为570.10平方米,附房9个:6号楼2单元7号、6号楼3单元7号、6号楼5单元6号、6号楼5单元13号、7号楼4单元5号、7号楼4单元10号、7号楼5单元10号、7号楼5单元9号、12号楼2单元10号、总面积为106.72平方米,车库:7号楼5单元3号、面积为19.58平方米(保全总价值为1848348.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城市×××内以被告名义施工的多层住宅6套:5号楼1单元301室、6号楼2单元502室、6号楼3单元501室、7号楼5单元402室、6号楼5单元502室、6号楼3单元502室、总面积为570.10平方米,附房9个:6号楼2单元7号、6号楼3单元7号、6号楼5单元6号、6号楼5单元13号、7号楼4单元5号、7号楼4单元10号、7号楼5单元10号、7号楼5单元9号、12号楼2单元10号、总面积为106.72平方米,车库:7号楼5单元3号、面积为19.58平方米(保全总价值为18483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