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启王与被执行人黄家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王,黄家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黄启王。被执行人黄家敢。申请执行人黄启王与被执行人黄家敢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都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退、赔申请执行人黄启王人民币3187.12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都法执字第19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家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偿还人民币318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权利,并同意终结本院(2013)都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裁判文书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都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宝国审 判 员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