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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启王与被执行人黄家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王,黄家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黄启王。被执行人黄家敢。申请执行人黄启王与被执行人黄家敢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都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退、赔申请执行人黄启王人民币3187.12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都法执字第19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家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偿还人民币318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权利,并同意终结本院(2013)都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裁判文书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都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宝国审 判 员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巍 微信公众号“”